无忧宝典 添加收藏 | 联系我们 | 帮助说明
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法律中心付费中心产品中心用户中心
全选/取消
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法律文书法院裁判文书
港澳台法律中外条约合同范本经济公约
仲裁裁决法学文献中国判例网络全库

北京市实施《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》若干规定

网站法律信息数据库1997-03-28
点击次数:

[后退] [放大] [还原] [缩小] [打印] [收藏]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

(1997年第3号)

  《北京市实施〈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〉若干规定》已经1997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

        北京市实施《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》若干规定

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,发展水产事业,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,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、幼体、卵子、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,均应按照《条例》和本规定加以保护。

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政府农林办)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;区、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。

 第四条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站,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依法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及监督检查,保障对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。

[后退] [放大] [还原] [缩小] [打印] [收藏]

法律全知道,轻松3步用户没有登录!请用户注册及使用网络版(下载)进行阅读全文



网站地图 - 关于我们 - 产品简介 - 联系我们 - 广告联系 - 友情链接
Copyright © 2005-2006 杭州信友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